本采購規范參照《聚乙烯(PE)樹脂(GB/T 11115-2009)》標準編制。
1 范圍
本規范規定了聚乙烯(PE)樹脂的分類命名、要番禺電纜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以及產品的標志、包裝、運輸和貯運。適用于番禺電纜乙烯均聚物或乙烯和其他1-烯烴為單體的共聚物及含有添加劑的聚合物。不適用于超高分子量聚乙烯和著色、填充、改性、增強聚乙烯樹脂及母粒料。
2 引用標準
GB/T1040.2-2006 塑料 拉伸性能的測定 第2部分:模塑和擠塑塑料的試驗條件(ISO 527-2:1993,IDT)
GB/T 1043.1-2008 塑料 簡支梁沖擊性能的測定 第1部分:非儀器化沖擊試驗(ISO 179-1:2000,IDT)
GB/T 1409-2006 測量電氣絕緣材料在工頻、音頻、高頻(番禺電纜包括米波波長在內)下電容率和介質損耗因數的推薦方法(IEC 60250:1969,MOD)
GB/T 1845 聚乙烯(PE)模塑和擠出材料
GB/T 2410-2008番禺電纜 透明塑料透光率和霧度試驗方法
GB/T 2547-2008 塑料 取樣方法
GB/T 2918-1998 塑料試樣狀態調節和試驗的標準環境
GB/T 2682-2000 熱塑性塑料熔體番禺電纜質量流動速率和熔體體積流動速率的測定。
GB/T 8170-2008 數值修約規則和極限數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9341-2008 塑料 彎曲性能的測定
GB 9691 食品包裝用聚乙烯樹脂衛生標準
GB/T 17037-1997 熱塑性塑料材料注塑試樣的制備
GB/T 19466-2009 塑料 差示掃描熱法
SH/T 1541-2006 熱塑性塑料顆粒外觀試驗方法
ISO 1183塑料 非泡沫塑料密度的測定方法
3 產品分類與命名
聚乙烯樹脂的分類與命名按GB/T 1845.1-1999規定進行。
4 衛生要求
對于有衛生要求的樹脂,應符合GB9691D的規定。
5 要求
5.1 聚乙烯樹脂為本色顆粒,無雜質,無黒粒。其顆粒質量應滿足表1的要求。
5.2電線電纜絕緣類聚乙烯樹脂至少應進行密度、熔體質量流動速率、拉伸屈服應力或拉伸斷裂應力、拉伸斷裂標稱應變或拉伸斷裂應變、相對電容率項目的測試,其相應牌號的技術要求見表1。
表 1 電線電纜絕緣類聚乙烯樹脂(PE)的技術要求
序號 項目 單位 PE,JA,23D021 PE,JA,45D007
優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優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1 顆粒外觀 色粒 個/kg ≤10 ≤20 ≤40 ≤10 ≤20 ≤40
2 密度(D法) 標稱值 g/cm3 0.923 0.945
偏差 ±0.003 ±0.004 ±0.003 ±0.004
3 熔體質量流動
速率MFR 標稱值 g/10min 2.1 0.7
偏差 ±0.20 ±0.30 ±0.20 ±0.30
4 拉伸屈服應力 MPa —— ≥15
拉伸斷裂應力 MPa ≥10 ——
拉伸斷裂標稱應變 % ≥80 ≥50
5 相對電容率 由供方提供數據 ≤2.40
試樣制備 M Q
注:Q表示壓塑,M表示注塑。
6 試驗方法
6.1 試驗結果判定
試驗結果采用修約值判定法,應按GB/T 8170-2008規定進行。
6.2 試驗制備
6.2.1 注塑試樣的制備
聚乙烯樹脂注塑試樣的制備見GB/T 1845.2-2006 中3.2的規定。
當PE模塑材料的熔體質量流動速率(MFR)大于或等于1 g/10min 時,推薦采用注塑方法制備試樣,FMR的規定按照GB/T 3682-2000規定進行,試驗條件為D(溫度:190℃、負荷:2.16kg)。
用GB/T 17037.1-1997 標準中的A型模具制備符合GB/T 1040.2-2006中1A型試驗,B型模具制備80mm × 10 mm × 4 mm 長條試樣。
6.2.2 壓塑試片的制備
聚乙烯樹脂壓塑試片的制備見GB/T 1845.2-2006中3.3 的規定。
當PE模塑材料的MFR小于 1 g/10min 或有要求時,用壓塑方法制備試樣,MFR的測定按照GB/T 3682-2000規定進行,試驗條件為D(溫度:190℃、負荷:2.16kg)。
使用沖切或機加工的方法從厚度為4mm壓塑試片上制備符合GB/T 1040.2-2006中的1B和80mm × 10 mm × 4 mm 長條試樣。使用沖切或機加工的方法從相應厚度的壓塑試片上制備符合GB/T 1845.2-2006 第5章中表3規定的電性能試樣和表4規定的耐環境應力開裂性能試樣。
由于各樹脂的應用領域不同,其注塑試樣與壓塑試樣性能可能有所不同。
6.3 試樣的狀態調節和試驗的標準環境
試樣的狀態調調節按GB/T 2918的規定進行,狀態調節的條件為溫度23℃±2℃,調節時間至少40h但不超過96h,薄膜樣品調節時間不少于12h。
試驗應在GB/T 2918-1998規定的標準環境下進行,環境的溫度為23℃±2℃、相對濕度為50%±10%。
6.4 顆粒外觀
按SH/T 1541-2006中的規定進行。
6.5 熔體質量流動速率(MFR)
按GB/T3682-2000中A法或B法規定進行。選用B法測定熔體質量流動速率時,熔體密度為0.7636 g/cm3。試驗條件見表2。
表2 熔體質量流動速率試驗條件
字母代號 溫度/℃ 符合/kg
E 190 0.325
D 190 2.16
T 190 5
G 190 21.6
注:1.試驗前,使用相應有證標準樣品可保證試驗數據的可靠性。
2.熔體質量流動速率(MFR)將被熔體體積流動速率(MVR)代替。
6.6 密度
6.6.1方法一
按GB/T 1845.1-1999中3.3.1規定進行。該方法為仲裁方法。
用熔體流動速率測試儀的擠出物作為測定密度的試樣,試樣光滑、無空隙、無毛邊。試驗按ISO1183-2:2004的規定進行。
6.6.2 方法二
按GB/T 1845.2-2006 表3中5.3規定進行。
試樣取自注塑或壓塑試樣的中間部分,試樣光滑、無空隙、無毛邊。
試樣的狀態調節按6.3規定進行。
試驗按ISO1183-2:2004的規定進行。
6.7 拉伸性能
試樣為按6.2.1制備的1A型或按6.2.2制備的1B型試樣。
試樣的狀態調節按6.3規定進行。
試驗按GB/T 1040.2-2006規定進行,試驗速度為50mm/min。
6.8相對電容率
試樣按6.2.2進行壓塑,試片厚度2mm。
試樣狀態調節按6.3規定進行。
試驗按GB/T 1409-2006規定進行,試驗頻率為1MHz。
7 檢驗規則
7.1 檢驗分類與檢驗項目
聚乙烯樹脂產品的檢驗分為型式檢驗和出廠檢驗兩類。
第5章中所有的項目為型式檢驗項目。
出廠檢驗至少應包括顆粒外觀、密度、熔體質量流動速率、拉伸屈服應力或拉伸斷裂應力。
7.2 組批規則與抽樣方案
7.2.1 組批規則
聚乙烯樹脂以同一生產線上、相同原料、相同工藝生產的同一牌號的產品組批,生產廠也可按一定生產周期或儲存料倉為一批對產品進行組批。
產品以批為單位進行檢驗和驗收。
7.2.2 抽樣方案
聚乙烯樹脂可在料倉的取樣口抽樣,也可以根據生產周期等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的抽樣方案。
包裝后產品的取樣應按GB/T 2547-2008規定進行。
7.3 判定規則和復驗規則
7.3.1 判定規則
聚乙烯樹脂應由生產廠的質量檢驗部門按照本標準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檢驗,依據檢驗結果和本標準中的技術要求對產品做出質量判定,并提出證明。
產品出廠時,每批產品應附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合格證上應注明產品名稱、牌號、批號、執行標準、并蓋有質檢專用章和檢驗員章。
7.3.2 復驗規則
檢驗結果若某項指標不符合本標準要求時,應重新取樣對給項目進行復驗。以復驗結果作為該批產品的質量判定依據。
8標志
聚乙烯樹脂產品的外包裝袋上應有明顯的標志。標志內容應包括:商標、生產廠名(和廠址)、標準號、產品名稱、牌號、生產日期、批號和凈含量等。
包裝、運輸和貯存
包裝
聚乙烯樹脂可用聚乙烯編制袋或其他包裝形式包裝。包裝材料應保證在運輸、碼放、貯存時不污染和泄露。
每袋產品的凈含量可為25kg或其他。
9運輸
聚乙烯樹脂為非危險品。在運輸和裝卸過程中不應使用鐵鉤等銳利工具,切忌拋擲。運輸工具應保持清潔、干燥并備有廂棚或苫布。運輸時不可與沙土、碎金屬、煤炭及玻璃等混合裝運,更不可與有毒及腐蝕性或易燃物混裝。不應在陽光下暴曬或雨淋。
10貯存
聚乙烯樹脂應貯存在通風、干燥、清潔并保持有良好消防設施的倉庫內。貯存時,應遠離熱源,并防止陽光直接照射,不應在露天堆放。
聚乙烯樹脂應有貯存期的規定,一般從生產之日起,不超過12個月。